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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窗口服务指南
作者:本站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7    【字体:缩小 放大

 

人  民  防  空  简  介

 

人民防空是指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简称人防(国外多把由民众参与实施的战时防空与平时救灾相结合,称为民防)。人民防空的概念包括两个基本内涵,一是和平时期围绕战时防护需要而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所采取的相关准备措施和行动,即人民防空建设;二是战时围绕防护需要而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所采取的战术、技术措施和行动,即人民防空斗争。可见,搞好平时的人民防空建设是战时开展人民防空斗争的前提,搞好人防建设是政府的重大责任,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人民防空与要地防空、野战防空“三位一体”共同构成国家的防空体系。在高技术条件下,无论是要地防空还是野战防空,都离不开人民防空的支援和配合。

人民防空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我国政府和军队领导人多次指出:“人民防空工作属于战略问题,人民防空工作,尤其是城市人民防空工作搞好了,在一定的程度上也能够增加延缓和制止战争的因素。从防御角度讲,人民防空本身就是一种威慑力量,对于制止战争,维护和平具有重要作用”。现代高技术条件下的战争通常是局部战争。局部战争的目的往往不是彻底消灭对方的军队,也不是单纯的攻城掠地,而是通过有限的军事行动,迅速破坏对方国防体系,瘫痪对方国民经济,动摇对方政治统治,摧垮对方抵抗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交战双方哪怕是武器装备相对落后的一方,如果建有可靠的防空体系,具有强大的人民防空能力能够确保有效地保护自己,就会对发动战争的一方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

(二)人民防空是国家防空体系的重要分支,对于保存战争潜力具有战略意义。我国人民防空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根本使命,强调通过人民防空教育和训练,提高全民的防空意识和防护技能,注重修建规模合适的人员防护工程和建立人口疏散地域,这些措施,必将在未来战争中对保存人力资源发挥巨大作用。

(三)人民防空是高技术条件下人民战争的重要内容,对配合军队作战具有重要作用。人民防空经过平时的长期建设,不仅具有保护人民群众和国民经济潜力的功能,而且还能较好地配合和支援军队作战。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可以为军队作战提供情报信息;人民防空可为军队提供必要的工程设施;人民防空可为军队提供大量的人力支援;可靠的人民防空,可以解除部队官兵的后顾之忧,激励斗志。

(四)人民防空不仅具有战备效益,而且具有社会和经济效益。 群众性的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具有很大的一致性,高效的人民防空系统对于平时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以及处理突发事件也能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不仅增强了城市防护能力,还有利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对缓解城市用地紧张和交通拥挤的状况、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符合城市地下化、多功能化的未来发展趋势。大量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对于减轻就业压力、繁荣地区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范围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防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105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财政厅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委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国动发[2003]第2号)。

二、收费范围

凡在锦山镇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必须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三、收费标准

依据内计费字[2002]1105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文件,旗县所在地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米以上(含3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即与地面建筑首层相等的面积)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1200元。

(二)其它民用建筑按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2%由建设单位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应建未建人防工程的,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民用建筑,可适当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收费制度

(一)对锦山镇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新建民用建筑,一律实行人防前置审批制度,未经旗人防部门审批,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成立由旗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人防易地建设费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定期例会听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审批收缴情况,对因特殊原因要求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进行集体讨论审批。

(三)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上缴旗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人防经费及全旗人防事业发展支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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