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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窗口服务指南
作者:本站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7    【字体:缩小 放大

 

 

审批项目

一、取水许可

(一)申报材料

①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③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⑤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

者的承诺时或其它文件。

(二)办事程序

①申请;

②审核;

③发证。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务院119号令、水利部第4号令

(四)承诺时限

一般60个工作日,特殊30个工作日

二、申请延长取水期限

(一)申报材料

①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③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⑤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

的承诺时或其它文件。

(二)办事程序

①申请;

②审核;

③变更;

④发证。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务院119号令,水利部第4号令。

(四)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机械钻井企业事业单位资质等级认证审核

(一)申报材料

①资质证书;

②技术工人证书。

(二)办事程序

钻井队在每年初到水务局水资源站验证;水务局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四)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四、河道砂石开采许可

(一)申报材料

①取得开采区合同;

②是林地的提供采伐许可证复印件,是耕地的提供土

地部门审批手续;

③所在村、镇签署意见的申请书。

(二)办事程序

①申请;

②勘测;

③审批、发证。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工本费5元/证,采砂管理费按采砂产值5%-10%计收,内

水管字(1991)20号

(四)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

(一)申报材料

①申请书;

②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③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④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

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⑤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

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重要的建设项

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细的防洪许可报告。在河道

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各种建筑物,

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二)办事程序

①申请;

②审查;

③审批。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

(四)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一)申报材料

①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②水土方案报告表;

③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实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

式二份。

(二)办事程序

①提交报告;

②评估论证;

③补充修改;

④审批;

⑤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⑥发证。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水利部第5号令

(四)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30个工作日

七、5至15度内荒坡地开垦

(一)申报材料

①开垦5—20度申请书;

②水务局审批的新开垦荒地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办事程序

①申请;

②审核;

③上报主管部门。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四)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收费项目

一、水资源费

(一)收费范围

自治区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旗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二)收费标准

1、自备水源

①居民生活用水0.3元/m3 ;

②行政事业用水0.4元/m3;

③各类工业用水0.4元/m3;

④商业餐饮等1.00元/m3;

⑤旅游洗浴洗车3.00元/m3。

⑥建筑基建用水1.30元/m3;

⑦城市绿化及其它用水0.1元/m3。

2、农业渔业用水

①农牧民农牧业灌溉用水0.02元/m3;

②经营性种植用水(含林场、苗圃)0.1元/m3;

③经营性水产蓄禽养殖0.15元/m3。

3、城市(镇)自来水0.03元/m3。

4、施工降(排)水0.1元/m3。

(三)收费依据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厅、财政厅,内计费

交[2002]1号。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

(一)收费范围

在本行政区内已办理采砂取可证,在河道内采沙的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按采砂产值的5%-10%收取

(三)收费标准

内水管字[1991]20号

三、水土流失防治费

(一)收费范围

在自治区内从事生产开发建设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

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进行治理的)。

(二)收费标准

1、破坏地貌植被,按采挖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

0.3至0.4元;

2、弃土、弃渣按实际堆放量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

2至3元;

3、无法或不便计算破坏面积和废弃固体实际堆放量的,

按照主品产量或产值的一定比例缴纳:

①井下采煤每吨0.5元;露天采煤每吨1元;

②生产水泥、石膏每吨1元;

③烧制砖瓦每千块1元;

④生产硫磺每吨10至15元;

⑤生产石墨每吨40至50元;

⑥淘金、采石、采砂产值的5%-10%。

(三)收费依据

内政发[1995]163号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收费范围

在自治区内从事生产开发建设等活动,破坏侵占水土

保持设施的。

(二)收费标准

破坏侵占水土保持设施应缴纳补偿费。破坏水土保持生

物措施,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0.5元;破坏塘

坝、护坝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

 

造价计收。补偿费用于该水土保护设施的恢复。

(三)收费标准

内政发[1995]163号

五、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一)收费范围

1、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的工商企业、有经营收入的事

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用、划拨土地和通过出让方式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使

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3、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的金融保险机构,各类信托投资

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收费标准

1、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

的按2‰计征,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1‰计

征,1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0.5‰计征,10亿

元以上的按万分之一收取。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

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

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

务收入的1‰计征。

2、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或营业收入计征的,每户每

年缴纳50元;

3、从事水产养殖的,按年销售收入的0.5%计征。

4、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缴纳征用土地(含批租)的单

位和个人,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用地许可证确定的

征用土地面积征收。旗县所在地按每平方米2元,其它

地区按每平方米1元计征。在划拨国有土地上(含批租)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占用土地面积征收,

旗县所在地每平方米1元。

(三)收费标准

内政办字[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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