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办制实施细则 | ||
| 作者:本站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7 【字体:缩小 放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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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代办制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决定》和旗委、旗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环境和鼓励保护投资创业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代办行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创业环境,加快我旗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我旗投资兴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程代办制实行“一门受理、全程服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为投资者在我旗投资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二条 投资审批代办由旗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事项由“中心”监察科办理。 第三条 凡拟在我旗投资的企业或个人,只要提供的材料真实完备、项目合法、符合有关规定,均可委托旗行政服务中心代办全部或部分手续。 第四条 投资者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提出代办服务要求,旗行政服务中心与投资者协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后,确定代办服务的要求和内容,填写《投资代办服务项目受理单》,并由投资者和监察科具体办事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 旗行政服务中心接到投资者报批材料后,立即组织有关审批职能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由监察科填写《投资审批代理收件表》,分送有关部门,并由审批部门具体办事人员在《承诺件交件签收册》上确认。 第六条 具有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在接到报批材料后,应立即进入审批程序,变“串连式”审批为“并联式”审批,必须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办结。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并联式”审批的要求,不等不靠,密切配合。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各环节审核材料需运转的,可采取“先上车,后补票”的办法,以保证审批的时限。 第八条 在项目审批中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由于程序复杂等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前置审批部门可采取预先审定的办法,在确认其合法性、合规性的前提下,以“抄告通知单”的形式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以此为据进入正常审批程序。正式批准证件后期归档。 第九条 旗行政服务中心涉及到投资审批的各部门及其窗口,要将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审批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文件、审批时限、收费标准、责任人员、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事项明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使服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除各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有关费用外,旗行政服务中心无偿为投资者提供各项代办服务、咨询服务、代办指导等。 第十一条 旗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定期联络制度,每个季度向企业发放一次联络表,直接接受企业和投资者的服务要求、服务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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